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(láidào)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(zhìxiè)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(tóufà)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(hémǒu)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(yuè)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(wànyuán)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(gāozhōngtóngxué)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(jǐn)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(sānrén)诉至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(liáng)某(mǒu)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(gèrénxìnyòng)报告(bàogào)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(bèi)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(shuāngfāng)约定的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(rénbùzhī)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(wèi)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(jiàowéi)复杂,该院遂(suì)请示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(yītǐhuà)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(jièkuǎn)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(dàikuǎn)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(qiānzì)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(chánghuán)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(shíqíng)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(duì)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(jí)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(zhèngjù)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(zhèngjù)及法院不予(bùyǔ)采纳的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(tíchū)抗诉(kàngsù)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(shúrén)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(jùcǐ)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(miǎnchú)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 南茂林 刘芳(liúfāng) 巩文鹏)
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(láidào)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(zhìxiè)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(tóufà)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(hémǒu)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(yuè)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(wànyuán)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(gāozhōngtóngxué)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(jǐn)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(sānrén)诉至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(liáng)某(mǒu)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(gèrénxìnyòng)报告(bàogào)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(bèi)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(shuāngfāng)约定的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(rénbùzhī)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(wèi)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(jiàowéi)复杂,该院遂(suì)请示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(yītǐhuà)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(jièkuǎn)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(dàikuǎn)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(qiānzì)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(chánghuán)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(shíqíng)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(duì)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(jí)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(zhèngjù)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(zhèngjù)及法院不予(bùyǔ)采纳的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(tíchū)抗诉(kàngsù)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(cúnzài)熟人(shúrén)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(jùcǐ)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(miǎnchú)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 南茂林 刘芳(liúfāng)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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